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10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2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雖經聲請人以其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顯遺債大於遺產而提出抗告,但經本院合議庭以98年度家抗字第53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而選任遺產管理人一事告確定。
(二)按被繼承人甲○○僅遺有坐落臺南縣○○鄉○○○段○○○○ ○號土地,現因債權人李文雄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無法實行而聲請強制執行,並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9年度司執字第22467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而以被繼承人甲○○僅遺有上開不動產,別無其他遺產,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報酬,只得聲明參與分配,否則無法受償,致極需先行確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三)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甲○○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14萬元,其上揭土地之總值係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度司執字第22467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價之結果;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1計為1萬1,40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而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價值總計114萬元一節,亦有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本院99年5月14日南院龍99司執合字第22467號函影本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21號、98年度家抗字第53號民事案卷查核屬實,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1萬1,400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柯雅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