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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司家聲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109號聲 請 人 朱得勲上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方進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之父朱石昆於明治四十二年六月十九日由被繼承人方進收養,後被繼承人方進於大正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死亡,朱石昆繼承方進之遺產後,又於昭和八年三月十五日被朱尿鱉收養,今因方進所遺留之土地為他人無權占有,為向法院提起訴訟,且方進之尊親屬、同輩血親均已死亡,爰聲請法院於其他親屬中指定朱得勲、朱德發、朱德雄、甲○○、吳陳英為被繼承人方進之親屬會議會員,據以召開親屬會議處理方進遺產問題云云。

二、按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無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29條、第1132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按依民法第1132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處理下列各款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由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法第1149條所定遺產之酌給。

民法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80條所定對於遺產管理人之監督。民法第1183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民法第1197條所定口授遺囑真偽之認定。民法第1212條所定遺囑之提示。民法第1213條所定密封遺囑之開視。非訟事件法第166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之原因乃被繼承人方進之土地遭他人無權占有,欲向法院提起訴訟,故欲藉由召開親屬會議,由親屬會議會員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有本院99年7月5日調查筆錄1件在卷可參。惟查被繼承人方進之遺產依法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其等自可本於繼承人之身分向法院提起訴訟,無待召開親屬會議,自無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之必要,故聲請人本件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柯雅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曾詩珊

裁判日期:201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