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11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報酬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捌拾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本院99年度家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確定,依聲請人搜尋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結果,得知被繼承人乙○○遺有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現因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99年度司執丑字第904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聲請人以被繼承人乙○○僅遺有上開不動產,別無其他遺產,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報酬,只得聲明參與分配,否則無法受償,致極需先行確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二)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乙○○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85萬8,000元,其上揭土地之總值係依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9年度司執丑字第904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價之結果;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18,58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而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價值總計185萬8,000元一節,亦有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5月31日雲院恭99司執丑字第9042號函影本、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各1件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24號、99年度家抗字第17號民事案卷查核屬實,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18,580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柯雅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