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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司家聲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12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報酬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本院99年度家抗字第4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依法搜尋被繼承人之遺產,得知被繼承人乙○○遺有坐落於澎湖縣○○鄉○○段269、322、322-4、376、627、1201地號土地,上開269、376、1201地號土地經債權人聲請澎湖地方法院強制執行,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98年度執義字第1968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程序進行中;為就管理職務之報酬得以參與分配,確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

(二)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乙○○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27萬7,622元,其上揭土地之總值係依據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執義字第1968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定之價格及土地公告現值共同計算之結果;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2萬2,776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而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價值總計227萬7,622元一節,亦有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1件、澎湖地方法院99年6月4日澎院嵩98執義字第1968號函影本1件、土地建物查詢資料3件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50號、99年度家抗字第49號民事案卷查核屬實,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2萬2,776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詩珊

裁判日期:201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