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13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報酬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叁佰壹拾肆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本院99年度家抗字第5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依法搜尋被繼承人之遺產,得知被繼承人乙○○○遺有坐落臺南縣○里鎮○○段1242、1246、1247、1258、1260、1261地號及臺南縣○○鎮○○段○○○○○○○號土地,其中臺南縣○里鎮○○段○○○○○號土地現因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9年度司執東字第41047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為就管理職務之報酬得以參與分配,確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
(二)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乙○○○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03萬1,425元,其上揭土地之總值係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度司執東字第41047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價之結果與9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1計為40,314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而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價值總計403萬1,425元一節,亦有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本院99年6月21日南院龍99司執東字第41047號函影本各1件、土地建物查詢資料6件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6號、99年度家抗字第57號民事案卷查核屬實,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40,314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柯雅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