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14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報酬確定為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捌拾叁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雖經聲請人以其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顯遺債大於遺產而提出抗告,但經本院合議庭以99年度家抗字第43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而選任遺產管理人一事告確定。
(二)按被繼承人乙○○遺有坐落臺南縣○○鎮○○○段○○○○號等3筆土地,現因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繼承人乙○○之債權無法實行而聲請強制執行,並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9年度司執字第3854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另被繼承人乙○○尚遺有坐落於臺南縣○○鎮○○○段○○○號等9筆土地,惟前述土地為共有土地,處理不易;而以被繼承人乙○○僅遺有上開不動產,別無其他遺產,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報酬,只得聲明參與分配,否則無法受償,致極需先行確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三)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乙○○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總計為新臺幣(下同)995萬8,340元,其上揭土地之總值係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度司執字第3854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價之結果及9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而得;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9萬9,583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而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價值總計995萬8,340元一節,有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本院99年7月6日南院龍99司執湘字第38547號函影本、臺南縣○○鎮○○○段42、45-1、45-2、45-3、57-1、57-3、57-4、57-5、57-6、5
41、541-1、541-2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99年度家抗字第43號民事案卷查核屬實,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9萬9,583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柯雅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