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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司家聲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15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壹仟肆佰貳拾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本院99年度家抗字第6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依法搜尋被繼承人之遺產,得知被繼承人甲○○遺有坐落臺南縣○○鎮○○段813、815、816、817、818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臺南縣○○鎮○○里○鄰○○路○○○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前述813、816、817、818地號土地及未保存登記建物現因債權人聲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並由該處以93年度綜所稅執特專字第40210號綜合所得稅執行事件處理中;為就管理職務之報酬得以參與分配,確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

(二)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甲○○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14萬2,014元,其上揭土地及建物之總值係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93年度綜所稅執特專字第40210號綜合所得稅執行事件之鑑價結果及99年度公告現值計算而得;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4萬1,42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而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價值總計414萬2,014元一節,亦有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1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99年6月30日南執己93年綜所稅執特專字第00040210號通知影本2件、臺南縣○○鎮○○段○○○○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件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23號、99年度家抗字第68號民事案卷查核屬實,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4萬1,420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柯雅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隆慶

裁判日期:201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