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17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確定為新台幣叁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99年度家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確定。經聲請人搜尋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得知甲○○遺有臺南市政府土地徵收保管專戶待領之補償費用新臺幣(下同)372萬9,768元,並經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9年度司執當字第39447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為就聲請人管理職務之報酬得參與分配,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甲○○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總計為372萬9,768元,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3萬7,298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而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價值總計372萬9,768元一節,亦有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臺南市政府99年5月31日南市地權字第09900569200號函影本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92號、99年度家抗字第38號民事案卷查核屬實,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3萬7,298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柯雅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