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222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丙○○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叁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呂雨婷前於民國96年10月4日就其與相對人乙○○間之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等事件,向聲請人申請扶助,經聲請人審查後給予扶助。本件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6年度婚字第727號判決確定,其中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乙○○負擔。而聲請人因本案支出之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合計為新台幣(下同)3萬3,000元,是聲請人依法律扶助法第19條、第35條第1項至第4項之規定,自得向相對人請求聲請人因本案而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3萬3,000元。為此,向本院聲請確定本件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等案件之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分會就扶助事件所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視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因法律扶助而由分會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得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請求。分會得對於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請求歸還其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分會得據受扶助人有執行力之執行名義,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強制執行。分會依第三項規定所收取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抵充受扶助人應分擔、負擔或返還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法律扶助法第35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開主張,已據提出審查表、律師預付及結案酬金
領款單、訴訟及其他必要費用領款單、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影本及本院96年度婚字第727號民事判決影本為證,且經本院調取本院96年度婚字第727號民事卷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
(二)、準此,受扶助人呂雨婷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確認婚姻關
係不成立等事件,經本院96年度婚字第72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負擔。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萬3,000元。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35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