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2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確定為新台幣叁萬伍仟壹佰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5號、98年度家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確定。
(二)經聲請人搜尋被繼承人甲○○遺產之結果,被繼承人甲○○遺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2874建號房屋,上述不動產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8年度司執吉字第8986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為使聲請人管理職務之報酬得以參與分配,認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
(三)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甲○○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52萬元,其上揭土地之總值係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司執字第8986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第一次拍賣底價計算之結果;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3萬5,20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5號、98年度家抗字第19號民事案卷查核屬實,而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價值總計352萬元一節,查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8986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就被繼承人甲○○所有位於臺南市○區○○段932-8地號土地、同段2874建號建物進行鑑價,經鑑價結果為351萬元,此有卷附由聲請人所提出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89860號案之鑑價報告1件可稽,依鑑價結果計算被繼承人甲○○所有之遺產價值總計應為351萬元,故依遺產現值百分之1計算聲請人之報酬應為3萬5,100元,從而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3萬5,100元部分,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柯雅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