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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司家聲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28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上列聲請人因擔任徐清標、徐瑞鴻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徐清標、徐瑞鴻遺產之報酬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玖佰伍拾肆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徐清標、徐瑞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本院99年度家抗字第12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徐清標、徐瑞鴻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依法搜尋被繼承人之遺產,得知被繼承人徐清標、徐瑞鴻遺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等15筆土地,其中臺南市○區○○段○○○○號○○區○○段666、666-1、801、47地號土地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9年度執賢字第6676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為就管理職務之報酬得以參與分配,確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

(二)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徐清標、徐瑞鴻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繼承人徐清標、徐瑞鴻之遺產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09萬5,442元,其上揭土地之總值係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度執賢字第6676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價及9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之結果;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40,954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徐清標、徐瑞鴻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而被繼承人徐清標、徐瑞鴻之遺產價值總計409萬5,442元一節,亦有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本院99年11月22日南院龍99司執賢字第6676號函影本各1件、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1件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84號、99年度家抗字第128號民事案卷查核屬實,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40,954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柯雅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曾詩珊

裁判日期:201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