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28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康陳金玉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康陳金玉遺產之報酬確定為新台幣叁萬肆仟零捌拾捌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康陳金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本院98年度家抗字第9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康陳金玉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依法搜尋被繼承人之遺產,得知被繼承人康陳金玉遺有坐落臺南縣○○鎮○○段王宮廟小段1279-2地號等16筆土地,及同段143建號房屋,上開不動產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現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以90年贈稅執特專字第897號行政執行事件程序進行中,為就管理職務之報酬得以參與分配,確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
(二)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康陳金玉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繼承人康陳金玉之遺產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40萬8,800元,其上揭不動產之總值係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90年贈稅執特專字第897號行政執行事件囑託鑑價之結果計算;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3萬4,088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康陳金玉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而被繼承人康陳金玉之遺產價值總計340萬8,800元一節,亦有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99年12月6日南執和90年贈稅執特專字第00000897號函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98年度家抗字第99號民事案卷查核屬實,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3萬4,088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柯雅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