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29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王受祿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王受祿遺產之報酬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貳拾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王受祿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本院99年度家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王受祿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依法搜尋被繼承人之遺產,得知被繼承人王受祿遺有坐落臺南縣○○鄉○○段325-5、327地號土地暨門牌號碼臺南縣大內鄉環湖村4鄰43號未保存登記建物,現因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9年度司執字第70921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為就管理職務之報酬得以參與分配,確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
(二)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王受祿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繼承人王受祿之遺產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33萬2,000元,其上揭土地之總值係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度司執字第70921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價之結果、99年度1月份土地公告現值及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課稅現值計算而得;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1萬3,32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王受祿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而被繼承人王受祿之遺產價值總計133萬2,000元一節,亦有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本院99年12月16日南院龍99司執合字第70921號函影本、臺南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99年4月6日南區國稅南縣四字第0990010018號函各1件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11號、99年度家抗字第13號民事案卷查核屬實,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1萬3,320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柯雅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