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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司家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確定為新台幣貳佰零肆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83號、96年度家抗字第12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確定。

(二)按被繼承人甲○○僅遺有三陽牌機車乙部(車牌號碼:000-000號),經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8年司執宇字第8599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程序進行中;而以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報酬得聲明參與分配,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

(三)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甲○○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萬400元,其上揭機車之總值係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司執宇字第8599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價之結果;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204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而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價值總計2萬400元一節,亦有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12月14日北院隆98司執宇字第85996號函影本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83號、96年度家抗字第122號民事案卷查核屬實,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204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詩珊

裁判日期:201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