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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司家聲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8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確定為新台幣伍萬叁仟伍佰捌拾柒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5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雖經聲請人以其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顯遺債大於遺產而提出抗告,但經本院合議庭以98年度家抗字第61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而選任遺產管理人一事告確定。

(二)按被繼承人甲○○遺有坐落臺南縣○○鎮○○段○○○號土地,現因債權人臺南縣鹽水鎮農會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無法實行而聲請強制執行,並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9年度司執字第10812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又被繼承人甲○○雖尚遺有坐落臺南縣○○鎮○○段582、583、584地號、忠義段403地號土地、北竹子脚段上帝廟小段187-3地號土地,惟分別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假扣押登記或查封登記;被繼承人另遺有門牌號碼鹽水鎮水秀里土庫2-35、51、65號3棟未保存登記房屋,處理不易。以被繼承人甲○○僅遺有上開不動產,別無其他遺產,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報酬,只得聲明參與分配,否則無法受償,致極需先行確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三)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甲○○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35萬8,706元,其上揭土地之總值係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99 年度司執字第10812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價之結果及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而房屋之現值乃依據臺南縣稅務局函查之價值為依據;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5萬3,587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而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價值總計535萬8,706元一節,亦有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本院99年3月8日南院龍99司執清字第10812號函影本及其附件、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臺南縣稅務局99年3月29日南縣稅房字第0990014468號函影本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59號、98年度家抗字第61號民事案卷查核屬實,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5萬3,587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裁判日期:201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