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03號聲 請 人 上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4月28日向第三人永保安康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借用新臺幣(下同)168,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7年4月3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經聲請人催告履行仍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19,810,000元。又第三人永保安康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7年6月26日將債權移轉並變更抵押權登記予聲請人上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此外,聲請人上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又於97年10月1日將抵押債權168分之50讓與予第三人彭玉婷,然基於「抵押權之不可分性」,仍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其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暨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暨修正版影本、郵局存證信函、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001 │台南市○○區 ○○○段│178 │建│1406.00 │全 部│├──┼───┼────┼───┼───┼─┼────┼─────┤│002 │台南市○○區 ○○○段│178-6 │建│788.00 │全 部│└──┴───┴────┴───┴───┴─┴────┴─────┘┌────────────────────────────────────────────────────────────────────────────┐│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十│十│十│屋│地│地│地│地│地│門│合│主要│陽│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 │ │ │ │ │頂│下│下│下│下│下│ │ │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 │一│二│三│四│突│ │ │ │ │ │ │ │建築│ │ │ ││ │號│ │ │ │ │ │ │ │ │ │ │ │ │ │ │ │ │ │出│一│二│三│四│五│ │ │ │ │單│範 圍││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物│層│層│層│層│層│廊│計│材料│台│位│ │├──┼─┼──────┼────┼────┼─┼─┼─┼─┼─┼─┼─┼─┼─┼─┼─┼─┼─┼─┼─┼─┼─┼─┼─┼─┼─┼─┼──┼─┼─┼───┤│001 │54│台南市東區東│台南市東│14層樓房│97│97│96│98│83│83│83│83│83│83│83│85│83│83│22│17│87│17│17│17│15│20│鋼筋│10│平│ 全 ││ │24│寧路38○號 ○區○○段│鋼筋混凝│3.│8.│4.│7.│7.│7.│7.│7.│7.│7.│7.│0.│7.│7.│0.│79│7.│63│63│63│.3│47│混凝│15│方│ ││ │ │ │178、178│土造 │31│03│71│60│04│04│04│04│04│04│04│61│04│04│80│.2│35│.3│.3│.3│5 │0.│土造│.0│公│ 部 ││ │ │ │-6地號 │ │ │ │ │ │ │ │ │ │ │ │ │ │ │ │ │8 │ │1 │1 │1 │ │33│ │7 │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