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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司拍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13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9年3月29日向第三人鄭順斌借用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9年6月29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600,000元。第三人鄭順斌業於94年6月20日將債權移轉並變更抵押權登記予聲請人乙○○,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213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 │台南縣○○○鄉 ○○○段│159-2 │田│1643.00 │全部│├──┼───┼────┼───┼───┼─┼────┼──┤│002 │台南縣○○○鄉 ○○○段│159-3 │田│1634.00 │全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0-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