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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司拍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589號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非訟代理人 蘇秀娟相 對 人 易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吳介民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3年6月24日起至133年6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吳介民於①93年6月29日②93年6月29日③93年6

月29日④96年7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3,000,000元③800,000元④294,757元,借款期限至①113年6月29日②113年6月29日③113年6月29日④107年7月1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吳介民自99年7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855,14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吳介民於96年4月19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贈與並移轉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予相對人易冰,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款約定書影本3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申保人借款資料查詢單、郵局存證信函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589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權 利 範 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001 │台南市○○區 ○○○○段│2637-6│建│56.00 │全部 │├──┼───┼────┼────┼───┼─┼────┼───────┤│002 │台南市○○區 ○○○○段│2637-9│建│130.00 │10000分之1207 │└──┴───┴────┴────┴───┴─┴────┴───────┘┌────────────────────────────────────────────┐│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589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建│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頂│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突│ │ │建築│ │ │範││ │號│ │ │ │ │ │ │ │出│ │單│ │ │單│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圍│├──┼─┼──────┼────┼────┼─┼─┼─┼─┼─┼─┼─┼──┼─┼─┼─┤│001 │25│台南市東區崇│台南市東│4層樓房 │43│44│44│38│12│18│平│鋼筋│9.│平│全││ │49│善九街11號 │區竹篙厝│鋼筋混凝│.7│.1│.1│.3│.5│2.│方│混凝│90│方│ ││ │4 │ │段2637-6│土造 │4 │1 │1 │5 │5 │86│公│土造│ │公│ ││ │ │ │地號 │ │ │ │ │ │ │ │尺│ │ │尺│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