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司聲字第 1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293號聲 請 人 高雄縣路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顏壽琯相 對 人 王元璧

謝惠瑛林碧娥 應送達處.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零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83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 年度上字第2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裁定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佳佑計算書┌───────┬────────┬─────┐│ 項 目 │訴訟費用(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25,156元 │聲請人預納│├───────┼────────┼─────┤│公示送達登報費│ 350元 │同上 │├───────┼────────┼─────┤│第二審鑑定界址│ 4,000元 │同上 ││複丈費 │ │ │├───────┼────────┼─────┤│ 合 計 │ 29,506元 │相對人負擔│└───────┴────────┴─────┘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