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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司聲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47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054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提供新臺幣6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1687號提存後,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執全字第274號假扣押強制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於假扣押實施前撤回對相對人執行之聲請。爰聲請返還擔保物等語。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之情形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準此,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假扣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即得逕向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並無庸法院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98年7月21日南院龍98司執全賢字第274號證明書(以下簡稱系爭證明書)各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本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274號(含98年裁全字第2054號)假扣押執行卷、98年度存字第1687號提存卷核閱屬實。惟本件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既已於假扣押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見系爭證明書),則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無庸聲請法院裁定准許返還擔保金,即得持系爭證明書逕向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本院98年度存字第1687號擔保提存事件之擔保金,並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0-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