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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司聲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306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4579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96年11月22日法服保證字00000000號保證書,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7483號民事假處分裁定,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96年11月22日法服保證字00000000號保證書,聲請本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4579號假處分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在案。後聲請人聲請撤回假處分執行並聲請本院撤銷假處分裁定,訴訟可謂終結。且聲請人業已限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保證書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7483號假處分裁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服保證字00000000號保證書、98年度裁全聲字第148號撤銷假處分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限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存證信函暨掛號回執等影本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4579號(含96年度裁全字第7483號)假處分卷宗、98年度裁全聲字第148號撤銷假處分裁定卷等卷宗,經查明本件聲請人已撤回假處分執行,且聲請人業已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訴訟可謂終結。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限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向聲請人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紙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核與前揭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裁判日期:201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