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508號聲 請 人 甲○○
乙○○相 對 人 戊○○
丁○○上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戊○○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伍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丁○○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伍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經本院98年度南簡字第1285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戊○○負擔四分之一、丁○○負擔四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佳佑計算書┌────────┬───────┬────────┐│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3,860元 │由聲請人繳納 │├────────┼───────┼────────┤│鑑定測量費 │ 27,000元 │由聲請人負擔 │├────────┼───────┼────────┤│ 合 計 │ 30,860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 │├────────┴───────┴────────┤│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戊○○負擔四分之一、丁○○負擔四││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故應由相對人戊○○負擔7,71││5元(即30,860元/4),相對人丁○○負擔7,71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