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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司聲字第 5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536號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丙○○相 對 人 丁○○

甲○○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74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7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費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鍾佳佑費用計算書┌──────┬────────┬──────────┐│ 項 目 │訴訟費用(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80,200元 │聲請人繳納,由相對人││ │ │負擔。 │├──────┼────────┼──────────┤│第二審裁判費│ 120,300元 │相對人繳納,由相對人││ │ │連帶負擔。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0-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