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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司聲字第 7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751號聲 請 人 友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棟相 對 人 永福科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崑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依鈞院98 年度裁全字第837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570,000元為擔保金,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度存字第316號提存事件提存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 年度司執全字第217號執行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已取得支付命令並確定在案,後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逾期未行使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所謂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在因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供擔保之情形,其乃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應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高法院53 年度台抗字279號判例意旨參照);所謂訴訟終結,在假扣押債權人已聲請假扣押執行,並已提起本案訴訟之情形下,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時,必待本案訴訟已終結,並已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始得謂與該條款所定之「訴訟終結」相當(最高法院96 年度台抗字第75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情形,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實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無強令其行使權利之理。故在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之擔保,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金之場合,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與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所定之「訴訟終結」相當,而得依該條款行使定期催告之權利(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3號裁定意旨參照),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期間之催告,既屬法定要件之一,則催告必須在訴訟終結之後,否則不生催告之效力(最高法院87 年度台抗字第454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之範圍內,亦為公司之負責人;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25條亦分別規定甚明。又公司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得歸於消滅(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1275號判決參照)。

三、本件相對人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民國(下同)99年1月11日經授中字第09934000840號函命令解散,股東會選任陳崑榮為清算人,並向本院陳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目前尚未清算終結等情,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在卷可參,復經本院調取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53號陳報清算人就任卷宗核閱無誤,堪予認定。從而,相對人之法人人格尚未消滅,自有當事人能力,並以清算人陳崑榮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837號假扣押卷宗、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7803號卷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存字第316號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217號卷宗審核結果,查本件聲請人雖稱已訴訟終結,惟其假扣押所欲保全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172,355元,然而支付命令所確定之金額僅為172,336元,足見聲請人尚有19元之差額並未取得勝訴判決。綜上所述,聲請人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並未全部勝訴,復查無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之相關資料,故假扣押之效力仍存續中,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判闡釋意旨,即難認為訴訟終結,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聲請人又未證明本件應供擔保原因已消滅或相對人已同意其取回本件提存物。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經核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裁判日期:201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