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766號聲 請 人 乙○○ 民國80.法定代理人 丁○○聲 請 人 丙○○相 對 人 甲○○上當事人間請求發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4073號假扣押事件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所出具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服保證字第09711008號之保證書,准予發還。
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5123號假扣押事件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所出具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服保證字第09711010號之保證書,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106條亦有准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4073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出具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服保證字第09711008號之保證書在案,另聲請人丙○○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及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5123號民事假扣押,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出具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服保證字第09711010號之保證書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甲○○經臺南縣新市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所簽具和解書,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保證書,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裁定准予發還保證書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服保證字第09711008號之保證書影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服保證字第09711010號之保證書影本、臺南縣新市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影本各1件以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南縣新市鄉調解委員會99年度民調字第109號調解事件卷宗、97年度執全字第2595號(含97年度裁全字第4073號假扣押裁定卷)假扣押執行卷、97年度執全字第3146號(含97年度裁全字第5123號假扣押裁定卷)假扣押執行卷,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