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司聲字第 7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760號聲 請 人 翔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丁○○

庚00000000.丙00000000.戊00000000.乙00000000.己00000000.上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99年度存字第36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捌萬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定金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279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提供新臺幣8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36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所簽具同意書及相對人住所地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裁定准予發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99年度存字第365號提存書影本、取回擔保提存同意書、相對人住所地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1件以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261號(含99年度司裁全字第279號假扣押裁定卷)假扣押執行卷、99年度存字第365號提存卷等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裁判日期:201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