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890號聲 請 人 丙○○相 對 人 丁00000000.
乙00000000.辛00000000.己00000000.戊00000000.庚00000000.甲○○○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叁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經本院96年度營簡字第326號判決及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55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費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佳佑費用計算書┌───────┬─────────┬──────┐│ 項 目 │ 訴訟費用(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1,550元 │聲請人繳納 ││ │ │(95.8.16) │├───────┼─────────┼──────┤│鑑定界址複丈費│ 8,060元 │聲請人繳納 ││ │ │(95.10.13) │├───────┼─────────┼──────┤│鑑定界址複丈費│ 1,600元 │聲請人繳納 ││ │ │(95.12.12) │├───────┼─────────┼──────┤│鑑定界址複丈費│ 5,060元 │聲請人繳納 ││ │ │(96.8.10) │├───────┼─────────┼──────┤│鑑定界址複丈費│ 4,060元 │聲請人繳納 ││ │ │(96.12.11) │├───────┼─────────┼──────┤│ 合 計 │ 20,330元 │由相對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