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司聲字第 9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926號聲 請 人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相 對 人 盧靜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 98年度司裁全字第51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52,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264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執行相對人所有之財產在案。茲因該假扣押事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且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而相對人逾期未行使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之情形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準此,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假扣押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即得逕向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並無庸法院裁定。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8 年度司裁全字第515號假扣押裁定、本院98年度存字第2642號提存書、本院99年度司裁全聲字第4 號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明書及存證信函暨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997號(含本院98年度司裁全字第515號)假扣押卷宗、本院98年度存字第2642號擔保提存卷及本院

99 年度司裁全聲字第4號撤銷假扣押卷宗等卷宗,經查本件於假扣押經裁判後,聲請人並未對相對人聲請執行,聲請人可逕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顯無必要,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