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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司聲字第 9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970號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楊宏志相 對 人 洪文騫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貳拾玖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36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22號審理中,因相對人撤回上訴而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十分之九由相對人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佳佑費用計算書┌───────┬────────┬─────┐│ 項 目 │訴訟費用(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訴訟費用│ 82,477元 │聲請人繳納│├───────┼────────┼─────┤│鑑定界址複丈費│ 12,000元 │聲請人繳納│├───────┼────────┼─────┤│鑑定界址複丈費│ 4,000元 │聲請人繳納│├───────┼────────┼─────┤│ 合 計 │ 98,477元 │ │├───────┴────────┴─────┤│⑴本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相對人應││ 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88,629元(計 ││ 算式:984770.9=88629,元以下四捨五入),││ 餘為9,848元由聲請人負擔。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