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衛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保 護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00年0月0日遭緊急安置於○○醫院,惟聲請人並未患有任何精神上之疾病或有暴力傾向,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曾於99年5月7日經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於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惟業於99年6月17日出院,有該院99年7月13日○○醫精神字第0990012915號函附卷可稽,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停止緊急安置事件,因聲請人已出院,本件即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柯雅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