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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司財管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財管字第22號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無遺囑執行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清理人。前項選任遺產清理人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甲○○之住所地為「雲林縣虎尾鎮廉使里3鄰廉使1635之3號」,有聲請人提出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則依上開條文規定,本件選任遺產清理人事件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清理人
裁判日期:2010-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