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財管字第53號聲 請 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道里○○○鄰○○路○段○○○號四樓之一,於九十八年五月三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
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8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8年5月3日死亡,惟其死亡除戶資料至98年7月24日始由戶政機關登錄,致溢領98年6月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計新臺幣3,000元,依聲請人所查得相關戶籍資料記載,被繼承人甲○○○之配偶已歿,戶內無其他親屬,且死亡後並無繼承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惟依被繼承人甲○○○之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所列,被繼承人於臺南大光郵局尚遺有存款,因繼承人之有無不明,無法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爰向法院聲請為被繼承人甲○○○選定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甲○○○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99年1月14日合金敦南字第0990000197號函影本、勞工保險局98年12月18日保國三字第09860952430號函影本、被繼承人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申請書影本各1件為證,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予認定。又查被繼承人甲○○○死亡後,無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一事,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件可稽,又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是否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聲請人為追討被繼承人溢領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人之公示催告程序,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則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則職司國有財產管理之有關機關自係最為適合擔任遺產管理之人,況上開機關就遺產管理之有關法律程序亦相當熟悉,為使被繼承人甲○○○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柯雅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