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財管字第56號聲 請 人 臺南縣鹽水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乙○○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法第5條明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故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法院於受理非訟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乙○○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里○○鄰○○街○巷○號6樓」,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依上開條文規定,本件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酌定報酬,顯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