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泓志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