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改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之姓氏變更為母姓「毛」。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母離婚,生父已死亡,且生父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爰聲請變更姓氏為母姓。聲請人出生後母親與生父離婚,一直是由母親扶養照顧聲請人,後來母親再婚,聲請人被母親再婚對象收養跟從養父姓氏(高),但養父與聲請人終止領養關係後,聲請人必須回歸生父姓氏(施),對聲請人造成非常大之自我認同障礙,在聲請人成長過程中,生父從來沒有出現過,也未曾盡到扶養照顧聲請人之責任,聲請人到國中才知道有生父這件事情,成年之後,聲請人只見過生父兩次,可以說是形同陌路,對生父完全沒有父女間之情感,也非常不能認同這個姓氏(施)。而生父又曾經坐過牢,有傷害前科,對聲請人之名譽恐怕會有所影響。從小到大,聲請人和母親感情最好,關係最密切,也和母親這邊的親戚有頻繁之往來互動,本來就一直有跟從母姓之想法,聲請人真的非常希望能從母姓,以報答母親對聲請人之養育之恩,且現在這個姓氏(施)令聲請人感到十分不舒服與痛苦,每天都感到很難過沮喪,希望能准聲請人之聲請,讓聲請人跟從真正認同之母姓。基於嚴重影響聲請人之心理健康、人格發展、名譽維護等事實,足認現在之父姓對聲請人有不利之影響,爰聲請變更姓氏為母姓「毛」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證人即聲請人母親甲○○到庭證稱:「聲請人對生父的姓氏無法認同,聲請人從小到大,聲請人的生父從來沒有來看過聲請人,也沒有付出任何撫養的責任,聲請人的生父已經過世,聲請人的生父有很多前科,讓聲請人更不能認同。聲請人有跟我說她很排斥生父的姓氏」等語屬實(參本院99年1月20日訊問筆錄),並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在卷可稽,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自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之生父母離婚後,聲請人即跟隨母親生活,聲請人之生父不曾探視或關心聲請人,並造成聲請人對父姓之排斥,足認聲請人從父姓已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