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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174號聲 請 人 甲○○上聲請人聲請更改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曾祖母為柳保,因「柳」姓為聲請人家族第一代之母姓,聲請人之曾祖母柳保當初為招夫,無子孫傳承其姓氏,且因當時為父系社會,後代子孫亦無法傳承母姓,現聲請人基於中國人追思念祖之源由,為求慎終追遠,認祖歸宗,請求准予變更聲請人甲○○之姓氏改從曾祖母姓為柳姓等語。

二、按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為子女之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得聲請變更之姓氏,應限於父姓或母姓。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親等(屬)關係簡圖、國民身分證各1件、戶籍謄本4份為證,惟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子女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姓氏者,僅得聲請更改為從父姓或從母姓,本件聲請人之父為石清波,母為石林救,均非姓柳,則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為從曾祖母姓柳,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富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裁判案由:聲請更改姓氏
裁判日期:201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