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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改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之姓氏變更為母姓「薛」。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㈣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即相對人乙○○與聲請人之母親丙○○業於民國96年7月16日經鈞院96年度婚字第25號判決離婚確定。相對人於20餘年前與聲請人之母親尚未離婚時,即因生意失敗而離家出走,於76年間,相對人雖有承諾將帶聲請人及聲請人之母親一同生活,惟並未做到,之後迄今相對人均未與聲請人及母親往來,音訊全無,對聲請人未盡扶養之義務,且因相對人留下大筆債務,致聲請人小時候常有債權人上門討債,聲請人與母親只得經常搬家躲避債權人追討,相對人遺棄聲請人之行為已對聲請人之心理造成莫大之創傷,聲請人每思及自己與相對人同姓氏,即感到壓力及排斥,聲請人因認繼續從父姓「施」對聲請人有不利之影響,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款、第4款之規定,聲請變更姓氏為母姓「薛」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即聲請人之父親乙○○與聲請人之母親丙○○業已於96年7月16日經本院96年度婚字第25號判決離婚確定。相對人於20餘年前與聲請人之母親尚未離婚時,即因生意失敗而離家出走,於76年間,相對人雖有承諾將帶聲請人及聲請人之母親一同生活,惟並未做到,之後迄今相對人均未與聲請人及母親往來,音訊全無,對聲請人未盡扶養之義務,且因相對人留下大筆債務,致聲請人小時候常有債權人上門討債,聲請人與母親只得經常搬家躲避債權人追討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3件為證,且經證人即聲請人之母親丙○○證述綦詳(詳見99年2月24日訊問筆錄),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婚字第25號離婚事件卷宗核閱綦詳,堪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為真實。本院依據上開調查結果,並審酌聲請人之父親乙○○、母親丙○○業已於96年7月16日離婚,且相對人自聲請人幼年時即離家出走,幾未與聲請人往來聯絡,對聲請人不聞不問,未盡扶養聲請人之義務,聲請人雖從父姓,惟對自己之姓氏缺乏認同感,衡情可認聲請人如繼續從父姓對聲請人確有不利之影響,而有變更為從母姓「薛」之必要,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裁判案由:聲請更改姓氏
裁判日期:201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