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改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因無兄弟,故前於與聲請人之父親結婚時逕自申報為招贅婚,致聲請人出生後從母姓。又因聲請人近來運勢不順遂,經向廟裡之神明詢問後,得知係因聲請人父親之祖先在尋找聲請人之故,且聲請人之二弟雖從父姓,惟父母雙方之祖先也在爭搶後嗣,故導致聲請人之二弟雙眼失明,現聲請人之母親蔡月香已經死亡,聲請人與聲請人之父親均認為聲請人既係長子,本應從父姓,待聲請人改從父姓後對聲請人之運勢及聲請人二弟之眼睛健康應會有所幫助,為此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請求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鄭」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㈣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母親蔡月香與聲請人之父親鄭順漢於66年11月12日贅婚,且聲請人之母親蔡月香已於94年1月22日死亡之事實,有戶籍謄本2件附卷可稽,聲請人雖主張聲請人之父母並非贅婚,實係聲請人之母親無兄弟,故前於與聲請人之父親結婚時逕自申報為招贅婚,致聲請人出生後從母姓,現經神明指點,聲請人改從父姓對己身之運勢及聲請人之弟弟之眼睛健康有所幫助云云,聲請人並舉證人即聲請人之伯母鄭林寶珠證稱:「聲請人的母親,是我們明媒正娶進來的,但是她沒有兄弟,所以就去戶政辦理聲請人的父親入贅,我們都被矇在鼓裡,我們大概是在75年左右看到戶籍謄本才知道的,當時我不知道為何沒有辦理變更。因為有神明指點說聲請人從母姓不好,必須要認祖歸宗,聲請人運勢不順,所以想要改父姓,……」等語(詳見99年1月25日訊問筆錄),惟查依60、70年代時我國之社會民情,若非招贅婚或是父母別有約定,大部分之子女均係從父姓,倘聲請人之父母並非贅婚亦無約定子女之從姓,則聲請人之父親及父系親屬於知悉此事時,當應表示反對,或向戶政機關查詢並更改登記,聲請人自出生時起即從母姓蔡,且聲請人自幼亦均被喚姓氏為蔡,聲請人之父親及聲請人父系之親屬對於聲請人從母姓蔡之事實應於聲請人命名時起即已知悉,證人鄭林寶珠證稱家族間係於75年間始知悉聲請人之母親擅自將婚姻申報登記為招贅婚云云,難信為真實,況聲請人亦主張聲請人之二弟係從父姓,更可見係聲請人之父母於登記為贅婚之情況下另行約定聲請人之二弟從父姓,足見聲請人之父母確係贅婚,聲請人主張其父母並非贅婚乙節,並不足採。再者,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者,除須有上開條文所列四款情形之一外,尚應具備「有事實足認婚生子女現在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之要件,而聲請人主張伊繼續從母姓「蔡」對之有不利之影響,無非係謂伊近來運勢不佳,且伊之二弟雙眼失明,經向廟中神明請示得知係父母兩家之祖先爭搶後嗣所導致云云,惟查聲請人並無法以科學之方法證明伊繼續從母姓「蔡」與其運勢好壞或其二弟雙眼失明有何因果關係,是其主張並不足採。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從姓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