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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家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10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美香間請求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伍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 彩 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 世 明

裁判日期:201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