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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1號原 告 乙○○送達代收人 陳豐裕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商標權移轉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為第00000000號「力得LIDE」及第00000000號「乙○○標章圖」之商標權所有人,然原告近日發覺原告所有之上述商標竟在民國98年7月3日為被告以商標權移轉契約書為由,向主管機關辦理商標權移轉,並由主管機關核准並變更商標所有權人為被告甲○○所有,且將第00000000號商標名稱變更為甲○○標章圖 並公告在98年9月1日商標公報。 然上述移轉契約書上之讓與人名義,原告並無簽名,更無用印及提供在商標移轉申請所需之讓與人(即原告)之身份證文件予被告或本件商標移轉申請人之代理人林宗文辦理商標移轉申請,故顯然此商標移轉契約書法律關係不存在至明,被告之受讓商標權係屬不正當性及不實,故被告受有不當得利。原告本於民法第179條規定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並返還其利益」請求被告將第00000000號及第00000000號註冊商申請移轉登記均予塗銷。並聲明:㈠確認兩造間98年7月3日「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商標名稱:力得LIDE」及「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商標名稱:甲○○標章圖」商標專用權移轉契約之法律關係不存在。㈡被告應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8年9月1日公告之「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商標名稱:力得LIDE」及「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商標名稱:甲○○標章圖」商標專用權移轉及變更00000000號商標名稱「甲○○標章圖」登記塗銷。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其商標權遭侵害,故所提起之民事訴訟,除非兩造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然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被告同意原告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

裁判日期:201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