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乙○○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附件:
(一)聲請人稱目前正處待業而無收入,何以聲請人有能力支出每月新臺幣(下同)約14,484元之生活支出?若為家人資助,係由何人資助?每月資助若干元?請陳報資助人姓名、住址、聯絡電話,並提出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稱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理由為家人可互相照料,何以聲請人於本身已無收入之情形下復與出租人甲○○訂定租賃契約而每月另需支出租金?又聲請人與甲○○之關係為何?另依租賃契約第3條載明租金每月5,000元(收款付據),請聲請人每月支出甲○○租金收據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