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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監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字第221號聲 請 人 施淑鑾上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繼承人欄所示編號8所載「同上(即林漢卿、林光臨各6分之1)」應更正為「林漢卿、林光臨各1470分之2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裁判日期:2011-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