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丙○○兼訴訟代理人 丁○○被上訴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8月2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念祖
法 官 翁金緞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