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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仁愛修女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仁愛修女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仁愛修女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南市政府於民國55年11月29日以南市民字第46404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7年10月2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應該財團法人業務需要,乃於99年8月27日經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仁愛修女會第5屆99年度第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及組織章程計第3條、第5條(詳如附件),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甲○○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仁愛修女會之董事長,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仁愛修女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為如附件所示,已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仁愛修女會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原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修正後捐助及組織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而主管機關台南市政府經本院函詢其意見,亦表示對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仁愛修女會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為如附件所示並無意見,此有台南市政府99年5月13日南市民宗字第09901090360號函在卷可參。是核聲請人之聲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則其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仁愛修女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為如附件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淑雅附件: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