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乙○○代 理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改後條文第二、五、六、七、八、十二條,准予補充變更。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設址在臺南市○○路○號財團法人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財團法人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經報奉臺南市政府於民國83年10月20日以83南市教社字第33266號函設立許可,茲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7屆第4次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 條、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聲請准予將財團法人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如附表所示,有其提出財團法人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98年3月
30 日第七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本院97證他字第186號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8冊第26頁第276號)為憑,經核如附表所示修正後第二、五、六、七、八、十二條,與財團法人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及該部分之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是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依民法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至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依民法第65條規定,則應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亦同此意旨)。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其第四條之內容係載明法人會址之所在,核與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事項無涉,非屬法院審查之範疇,無庸經法院裁定許可。準此,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附表┌────────────────┬───────────────────┐│原條文 │修改後條文 │├────────────────┼───────────────────┤│第一條 │未修改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 ││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 ││法人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以下簡 │ ││稱本會)。 │ │├────────────────┼───────────────────┤│第二條 │第二條 ││本會以培育會計人才,協助國立成功│本會以培育會計人才,協助國立成功大學( ││大學(以下簡稱成大)會計學系之教學│以下簡稱成大)會計學系(含大學部、碩士 ││與研究,並支援該系所畢業生聯誼會│班、博士班,以下簡稱系)之教學研究,及││之相關活動為宗旨,依有關法規辦理│其畢業生之聯誼與相關活動為宗旨,依有關││下列業務: │法規辦理下列業務: ││(一)推動學術研究計劃,促進建教合│(一)推動學術研究計劃,獎助優良學術著作││ 作與推廣教育。 │ 之出版,促進建教合作與推廣教育。 ││(二)獎勵清寒或優秀學生。 │(二)獎勵清寒或優秀學生。 ││(三)贊助系所圖書與儀器設備之採購│(三)獎勵研究、教學優良之老師。 ││ 。 │(四)贊助圖書、儀器設備以及教學與人文環││(四)發行學術性刊物,並獎助學術著│ 境。 ││ 作之出版。 │(五)促進國內外、學術界及實務界之交流合││(五)設置系(所)友學術或專業講座│ 作。 ││ ,及舉辦不定期的系(所)有學│(六)協助辦理系友聯誼、祝賀、就業,建立││ 術或專業研討會。 │ 其通訊網路,出版簡訊與其他刊物。 ││(六)協助系(所)友聯絡工作,並出│(七)協助系友會辦理相關聯誼活動。 ││ 版系(所)友通訊錄、簡訊或其│(八)辦理其他與教學研究、產學合作有關之││ 他刊物。 │ 事項,以及師生之急難救助。 ││(七)協助系(所)友會辦理相關聯誼│ ││ 活動。 │ ││(八)辦理其他與教學研究及學術發展│ ││ 有關之事項。 │ │├────────────────┼───────────────────┤│第三條 │未修改 ││本會之基金共新台幣玖佰萬元整。 │ │├────────────────┼───────────────────┤│第四條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路○號成大│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路○○○號(成大校 ││會計學系。 │友會館)。 │├────────────────┼───────────────────┤│第五條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左: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進行。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進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 定。 ││ 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六)董事之改選(聘)。 │(七)對捐助本會之捐款人感謝辦法之訂定與││(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處理。 ││ │(八)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七至二十三人組│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七至二十三人組成,第││成,第一屆董事由發起人及原捐助人│一屆董事由發起人及原捐助人選聘十七人擔││選聘十七人擔任,成大會計學系系主│任。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中本系專任老師不││任為當然董事,卸任時由新任主管接│得少於四人。 ││任。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七條 │第七條 ││本會設常務董事五人,由董事互選之│本會設常務董事五人,由董事互選之。董事││,成大會計學系系主任為當然常務董│會就常務董事中選出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事,卸任時由新任主管接任。董事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另就常務董事中選一人││就常務董事中選出一人為董事長,綜│為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處理會務,董事會││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另就常務董│停開期間,由常務董事會行使董事會職權。││事中選一人為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 ││處理會務,董事會停開期間,由常務│ ││董事會行使董事會職權。 │ │├────────────────┼───────────────────┤│第八條 │第八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兩年,連選得連任│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兩年,連選得連任,連任││,連任者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之四分之│者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之四分之三。董事長不││三。董事長不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聘適當人員補│另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全體董事開會投││月,董事會應召集全體董事及系友代│票,改選下屆董事。 ││表五人開會投票,改選聘下屆董事。│ │├────────────────┼───────────────────┤│第九條 │未修改 ││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 ││召集臨時會議。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 ││,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須有│ ││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董事長因│ ││故不能召集(主持)董事會時,由副│ ││董事長代理其職務。對於議案之表決│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為決議。但│ ││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 ││(三)解散之擬議。 │ │├────────────────┼───────────────────┤│第十條 │未修改 ││董事會得視需要設置執行長一人,祕│ ││書若干人,秉承董事長之命辦理會務│ ││,其人選由董事會決定之且無給職。│ │├────────────────┼───────────────────┤│第十一條 │未修改 ││本會得視需要由董事會聘請名譽董事│ ││長一人,顧問若干人,任期與當屆董│ ││事相同。 │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六月,董│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 │審定下列事項。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 。 │ 。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 。 │ 。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 ││ 有關憑據影本)。 │ 有關憑據影本)。 ││ │ ││ │ │├────────────────┼───────────────────┤│第十三條 │未修改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 ││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限│ ││,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 ││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 ││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 │├────────────────┼───────────────────┤│第十四條 │未修改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 ││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 ││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 ││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第十五條 │未修改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 ││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 ││何個人或私人團體,而應捐贈給台南│ ││市政府。 │ │├────────────────┼───────────────────┤│第十六條 │未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 │ │├────────────────┼───────────────────┤│第十七條 │未修改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 ││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