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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8號原 告 統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土地不定期租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96,1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顏惠華

裁判日期:2010-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