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6號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4,149,9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