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0號原 告 乙○○被 告 蕾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以上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請除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7件商標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並返還許可證27件,然原告未依本院通知於期間內補呈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資料。茲依原告備位聲明:⑴被告移轉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股權、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被告蕾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新台幣500萬元,核定備位聲明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50萬元,備位聲明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裁判案由:請除解除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