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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8號原 告 三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騰宇五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請求之訴訟標的為臺南縣佳里鎮海澄里番子寮69-2土地上未保存登記辦公大樓及廠房碼頭理貨區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應以該建物之鑑定價格核定其訴訟標地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76,000元(計算式:

4,079,000元+3,097,000元=7,17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0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裁判案由:確認處分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