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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8號原 告 中林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送達代收人 乙○○前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肆拾壹萬捌仟叁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固金
裁判日期:2010-04-13